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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再取消35個證明事項,涉及建筑業資質、勘察設計資質、工程造價咨詢資質、施工圖審機構申報,以及造價師、建筑師執業注冊等方面,具體如下:
1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原設定依據: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的通知 》(建市〔2015〕20號)(三十八)
11.社會保險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會保險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會保險證明應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 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
社會保險證明中繳費單位應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可以予以認定。
附件2: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
22.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1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不再提交,今后改為書面承諾)
23.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不再提交,今后改為書面承諾)
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取消部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第二批),相關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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